2006/07/07 | 素质教育的实施仅有法律的监督似乎还不够
类别(教育与学习) | 评论(1) | 阅读(40) | 发表于 17:03

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出台,无疑更坚定我们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心。新的义务教育法明确的规定了儿童应享受素质教育的权利,并对儿童的权利做了很明晰的解释,是素质教育全面实施的基本保障。但是,素质教育的实施仅有法律条文是不够的,还需要在教育活动中,切实而有效地遵守教育法,需要相应的监督机构的完善。

 

多年的教育改革进程却使应试教育越演越烈,似乎不仅是缺少一部教育法,而更主要是教育的迷失造成的。包括教育的目的的迷失,教育过程的迷失,教育评价的迷失和教育的管理的迷失。

 

由于我们国家现在仍然是单一的考试评价体系,分数是最重要的评价指标,因此教育的目的就会很简单地转变成分数的追求,随之教育的过程也就会迷失在分数的训练里。

 

真正的素质是一个人的生存能力。而民族和国家需要的是有创造力的人,创造力不会在知识的传授中产生,相反,质疑和批判能力的培养才是真正创造力的培养。在二期教改中的课堂评价中,知识仍然是一个比较死板的目标要求。实际的要求当然是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的要求,但是由于考试仅仅停留在知识本身,如何区分是死记硬背的记忆与理解后的灵活运用?

 

对现在的教育而言,改革考试的内容是当务之急!毕竟考试直接决定着学生的命运,当举国上下在一年又一年的惊叹着高分低能的学生的产生,与其埋怨教育的过程,不如真正的反思考试题目本身的问题。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不一定通过最简单的知识的本身来体现,可以把几个基本的问题综合在一起,这就会更着重基本知识的理解和运用的了。考试同样决定着学校、教师和教育管理者的命运呀!

 

教育法的出台是教育改革的一个部分,它是保证素质教育实施的基础,但是,素质教育的实施还有很多的东西需要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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